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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销售办法》难破车企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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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五 来源:证券日报

被业内人士视为汽车流通领域”基本法”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年内将要实施。与2005年老《办法》相比, 新法直接在名称上隐去了”品牌”二字,开宗明义地表明新政策将破除厂家授权的不平等规定,也因此被评价为推动汽车销售创新模式的一份指导性文件。

然而“意见稿”发布后,在汽车行业内并未掀起多大潮涌。在资深汽车分析师张志勇看来,汽车市场在经历了十余年的充分竞争后,已经确立了基本的生存模式和竞争格局,姗姗来迟的新《办法》某种程度上已经滞后于市场发展,一纸指导性文件已经难以破解车企的支配地位。

吉利控股集团副总裁、吉利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林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4S店仍然将是消费者购车和服务的主要渠道。但他同时也表示,大卖场模式在未来将迎来一个快速的发展阶段。

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汽车分会副会长苏晖看来,新《办法》模棱两可的行政语言措辞和表述在落实过程中无益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办法》打破品牌授权

新 《办法》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新《办法》的第二十二条则明确指出,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其中包括不能要求经销 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的商品,不得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等等。这意味着经销商将不再需要重金建 设前店后厂的全功能经销店,取而代之的是汽车展厅、汽车超市等更为精简的形式。

林杰对记者表示,考虑到城市地价的上涨,经销商成本越来越高。新《办法》从政策层面上扫除了流通领域经销商低成本扩张的障碍,大卖场模式或许在未来将迎来一个快速的发展阶段。

“我认为4S店仍然将是消费者购车和服务的主要渠道。”林杰对记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无论汽车流通形式如何转变,都是市场的选择。

林杰同时表示,新《办法》的出台和吉利鼓励、支持经销商发展的出发点并不冲突,越来越多的车企也意识到,片面追求规模化并不明智,小而精的渠道网点一样可以提供给客户优质的购买环境和服务。新《办法》对企业的渠道建设的要求有变化,但影响不大。

关于汽车配件销售渠道的修订也被着重提及。按照新《办法》,“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同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等。”

对此,苏晖予以了积极的肯定。他认为此举有助于打破汽车配件销售渠道垄断,整车厂代工的零部件厂商可以自由对外销售配件,配件价格也可以降低;同时,4S店可以通过销售同质配件拓宽盈利渠道,从而大幅削减消费者的维修服务成本。

编辑: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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