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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风云四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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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uxiaoxu 来源: 自主汽车网

徐秉金,祖籍河北昌黎,1939年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2001年徐秉金担任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会长并兼任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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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后曾先后在机械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工作,历任国家计委外事局副局长、国家经委机电局副局长、国家计委工业综合二司副司长、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任,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司长、部长助理。1991年5月,徐秉金调任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查办公室主任。

长期代表国家工业系统参加中美市场准入谈判、GATT(关贸总协定)和WTO(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曾担任中国代表团副团长以及GATT和WTO的主要谈判代表。为中国WTO研究会高级顾问、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会长,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名誉会长。

第四波风浪是法律问题。这也是最为头疼最为伤脑筋的问题。那个时候,中国的改革开放还远没到建立和完善法制的阶段。但德国人却不认可,他们认为,双方是合营公司,要是发生经济纠纷该如何处理?哈恩在回忆录里说:

具体的合同谈判十分艰难,旷日持久。中国虽然正以十分惊人的速度迈向市场经济,但它不可避免地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同时也缺少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条件。既没有专利法也没有保护投资的法律,更谈不上一个正常运转的银行系统。

相应地,我们的合同里必须写进立法的有关部分,以便从开头就排除未来可能出现的分歧,在出现争议时能够按照一个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来阐释我们的合同,我们通过仲裁法庭调解纠纷的附加条款来保障它。

仇克是清华大学1962年的毕业生,毕业后就到了上海汽车厂,他是上海项目谈判组中的大知识分子。他对中德双方在法律问题上的谈判以及国内的阻力作了详细的回忆:

这个项目谈得最多也最棘手的就是法律问题。谈判时,国家连个粗略的《合资法》都没有。德国人问我们:“你们连个合资法都没有,怎么谈?”我们把这个事情反映给中央,中央也感觉到这是个问题,马上组织小组起草《合资法》。我那时是拖拉机汽车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费辰荣参加了这个小组。
  我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出台了《合资法》,这也是中国第一部《合资法》,可以说非常简略。德国人看后说:“如果根据你们的《合资法》谈判,很多问题都不能解决。”
  举个例子,双方在合资执行中发生了矛盾,协商不妥就需要诉诸法律。根据什么法律裁判呢?德国人就说:“你们的《合资法》太粗,不适用,能否用德国法律?”

我们回答说“不行”,因为合资企业是在中国,必须用中国法律。
  我们又把情况反映到国务院,国务院说可以把《合资法》再细化。但细则没出来之前,这个问题实际上仍未得到解决。其间,德国人提出,不用德国法律也可以,能不能用瑞士法律?我们详细了解后发现,瑞士《合资法》实际上是德国《合资法》的翻版,便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可以说,这两年每次都谈法律。每次都没谈下来。为此,我还专门请示过顾明。好像是1981年,顾明时任国务院法律领导小组组长。有次我去北京汇报工作,到中南海找他,他那天不在办公室。打电话跟他确定后,我就到他家里去找他。说明情况后,顾明说:“这的确是个问题,但我们现在也拿不出详细法律来,你还是继续谈吧,反正这个实施条例要搞了,搞出来后可能会好些。”
  一直到1982年下半年,《合资法》的实施条例出台,我们就理直气壮地给德国人讲,一定要用中国法律。我记得最后一次在德国狼堡谈判时,他们仍然希望用第三国法律,但我们没有同意。
  双方僵持不下时,德国人请来他们政府的一个法律顾问,大概七八十岁的一个老头,他也参加了谈判。谈判中,他问我有何看法,我说出用中国法律理由后,他发表意见时说:“争执了这么长时间,现在只能同意中方的意见,用中国的法律。”由于他代表政府,事情就这样定板了。
  当然这两年中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比如说我们没谈合同,为什么没谈?德国人提出来应该先有基础协议。什么是基础协议?就是一个意向性东西。他们说,基础协议搞了后再搞合同,但这个基础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个事情我们同样吃不准。我就去请教国家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开始时说:“我们也没经验,但德国人提出来要有法律效力,你们就答应他吧。”

然后我们双方就谈基础协议,从1981年谈到1982年,大的原则差不多已经定下来了。有一次,我去外经贸部汇报工作,他们的人告诉我:“我们现在已经搞清楚了,一开始谈合资不要谈基础协议,这个基础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你们原来都同意过啊!”我说。
  “我们原来是同意,但现在不同意。”他们回答道。
  就这一句话,把之前谈的都给推翻了,所以这两年又白费劲,合同根本没谈。
  真正谈合同是从1983年到1984年8月份,这是第三阶段,大概用了一年零八个月,重点是谈合同、章程、技术转让协议以及十多个副件。
  正式合同前我们先做可行性分析,可行性分析分两步:第一步我们自己做,做完后向上海市政府和国家汇报,国家原则同意后再跟德国人逐条讨论;第二步核心的可行性分析由双方共同讨论确定。这个可行性分析我们大概做了两三个月。这个过程中经历的事情比较多,比较突出的有两条。一条是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德国人的利润要维持在投资额的18%至20%之间。德国人说:“如果正常生产的利润,多少年也收不回我们的投资,这个事情我们不能干。”这个比例最后确定为投资额的15%至20%。
  德国的投资目的是为了赚钱,作为公司总经理,我也要赚钱,因此谈过几次后,我们基本上同意了。但我到外经贸部去汇报时,他们却不同意。他们也有他们的道理,他们说:你是合资公司,你赚钱不赚钱是你们的事,为什么要我们保证有一定的利润? 我说是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如果是不正常的话,合资公司本身就应该负责。而且我都谈判这么多年了,从发展趋势看,轿车是高利润产品,如果我们不加以限制,只会让对方赚得更多。但外经贸部一直不同意,他说:“这是你自己的一个算盘。”
  还有销售问题。1984年,德国人提出,刚开始生产的几年中,销售由中方负责。他们说:你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定价卖车都需要政府批准,合资产品出来后,你们政府批准卖,我们才可以卖,如果不批准,我们就不能卖。我们当时想,如果自己销售就可以得到销售利润,但是,这个问题一到外经贸部又碰壁了。外经贸部说,“你们合资公司卖出卖不出产品是你们的事,为什么叫中方包销呢?”
  就因为这两个事情,谈了几年也定不下来。外经贸部不点头,我们也不好松口。最后一次谈判是1984年8月,外经贸部专门派了两个人参与谈判。实际上我明白,他们派人就是监督我们,看谈判是不是违背他们的意见和原则。在谈判前,我们得到一个信息,1984年10月德国总理访问中国时,要签这个合资合同,消息已经被公开报道过,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如果完全听外经贸部的,这个项目肯定就吹了。吹了谁负责?作为项目经理首先我要负责,因为我没把项目谈下来,说明我没本事。于是我找到被派来参加谈判的两个同志,给他们摊牌说:“这两条我要妥协,我知道你们来是为了监督我,谈完后我会向部里汇报,不让你们负责。你们就不要参加谈判了吧。”

事后证明,上述两条对我们大为有利。就这样,我跟德国人最后拍板,同意了他们的要求。回来后,我的心理压力非常大。我想,这个事情如果部里不同意怎么办?向部里汇报情况时,我们去了一大帮子人,包括上海市副市长、蒋涛和我。听汇报的有外经贸部专管合作项目的魏副部长以及7位领导。听的过程中,魏部长一声不响。有些领导表态说:“没有经过部里同意,你单独拍板是不对的。”后来,大家争论了一番,魏部长讲话了,他讲了两句话。第一句,他说:“仇克,你没经过我们同意,就这样单独答应了,这是不对的。”第二句,“但是,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因此,最后同意你们这样的协议。”

领导一拍板,我心里的石头就落地了,我感觉6年来从未这样轻松过。
  你知道谈判过程中的压力大到什么程度?我的胃炎是1982年落下的,心脏病是1984年落下的,有次我在德国狼堡医院还住了一个多星期。
  如果说国外压力为30%的话,那么,国内压力就是70%。为什么?这个项目光汇报就不得了,在北京,我需要汇报的部级单位就有10个,而且一个单位还要汇报好几次,只要一个单位不同意,那就得完全推翻重来。除了北京,还有上海市领导。当时蒋涛是上海市计委副主任,他大力支持我们。但直接管我们的是上海市经委,他们经常给我们泼冷水,他们批评我们:“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还说“你们老是跟德国人没完没了地谈判,何必一棵树上吊死呢?自己开发自己搞吧”。
  我们为什么用了6年时间谈判,其中的具体困难和压力讲也讲不完。

(《汽车商业评论》2009年10月19日“蒋涛、仇克、翁建新还原桑塔纳谈判”)

中德双方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国家,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将大笔资金投放到一个体制、意识形态完全不同的国家,自己的投资在中国是不是能够被保护?德方惴惴不安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针对德方的深切疑虑,中德双方反复磋商,问题最终得以解决。1983年,中德两国政府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中国政府承诺对外商投资实施政府保护,这样德国人才吃下定心丸。  

在谈到上海轿车项目谈判困难时蒋涛深有感触:

想到这个项目从1982年小平同志特批同意到后来上海开始组装,年产40余辆,到1984年双方同意年产30000辆签字,这中间真是千难万难,仔细想一想,其实都难在自己人手中,难在思想认识上。真是让人感慨万千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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